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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信托:慈善信托逐渐成为金融扶贫的生力军

《国际金融时报》

近日,中信信托发布《2020扶贫公益报告》,是继2019年推出首份行业“扶贫公益报告”以来的第三次发布。

此次报告以“扶贫抗疫攻坚”和“后疫情时代公益事业展望”为主题,分析了信托制度在服务实体、改善民生、乡村振兴和绿色金融等方面所能输出的解决方案和智慧支持。

那么,自2016年《慈善法》将信托确立为我国从事慈善公益事业重要机制之一以来,慈善信托在扶贫领域都发挥了哪些作用?在建立合理的慈善信托治理机制及信托事务处理的决策机制的基础上,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专业能力又提出了哪些要求?

带着这些问题,《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了中信信托相关部门负责人,以期寻找答案。

扶贫模式不断创新

2021年,在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

记者了解到,2016年《慈善法》将信托确立为我国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重要机制之一。

中信信托党委书记、总经理李子民表示,在扶贫领域,慈善信托在扶贫项目中的应用日益广泛,模式不断创新,逐渐成为金融扶贫的生力军,在脱贫攻坚的广阔领域发挥着活力与创造力。用好慈善信托扶贫,有助于加强扶贫资金的“造血”功能,提升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能力,构建可持续发展模式,为实现精准扶贫注入源头活水。

记者从中信信托处了解到,其将继续深耕民生扶贫领域,以信托助力精准扶贫,以金融普惠带动金融发展;同时,针对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带来的新形势和提出的新要求,助力乡村振兴,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持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据悉,从2016年至今,中信信托开展的30个公益项目中,有23个与扶贫相关。同时,在模式创新方面也取得了突破:在23个扶贫公益项目中,7个项目采用传统扶贫模式由中信信托直接捐赠,7个采用DAF模式引入信托产品投资者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另有9个项目以慈善信托或慈善先行信托的方式开展。

持续关注捐后管理

有南方地区信托公司慈善信托部门人士告诉记者,做好慈善信托绝不仅仅止于“成立”这一步。根据已有客户的反馈,想设立慈善信托的客户往往都希望慈善项目能够有一定的持续性、专业性、创新性、规范性和透明性。

对于公益事业的相关工作内容,据中信信托方面介绍,主要包括公益性捐赠的组织管理、审议决策、遴选机制和捐后管理等。

项目选择方面,主要体现在对扶贫公益项目的选择制定了明确的审议决策机制:业务主办部门在国家重点扶贫地区开展业务时根据信托项目具体情况和当地扶贫工作特点,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开展扶贫公益捐赠的可行性,并在信托项目实施报文中明确捐赠方案,由公益慈善领导小组成员出具会签意见。

受益人选取方面,则制定了明确的受益人选取流程,中信信托成立慈善信托评审委员会,用于评审受益人并确定资助金额。

对于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记者了解到,委员包括公司分管领导,八个公益慈善小组成员部门代表。评审委员会议规则为对于受益人的评选和资金金额的确定,须过半数同意。社会各界及评审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参选的慈善信托项目。

项目管理方面,中信信托方面告诉记者,在扶贫公益捐赠获批后,需要借助丰富的项目过程管理经验,运用至扶贫公益项目的后期管理中,其中,对捐赠信息统计与披露制定了严格要求。

比如,在“投资+扶贫”模式中,明确要求业务主办部门应在捐赠完成后第一次定期信息披露中披露捐赠情况;并要求各信托项目的主办部门负责跟踪、汇报捐款的最终执行情况,并向指定部门归拢、汇总项目执行进度与实施情况。

专业性要求较高

事实上,慈善信托涉及范围广泛,相关社会问题亦愈加复杂。开展慈善信托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并且对人员专业性要求较高。

对于现阶段慈善信托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业内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慈善信托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的财产类型较为单一、慈善信托的运作模式有待调整、慈善信托涉及领域和期限结构不够合理和慈善信托缺乏品牌影响力。

中信信托方面告诉记者,对于受托人而言,如何实现慈善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稳健运营,都是现实考验。在建立合理的慈善信托治理机制及信托事务处理的决策机制的基础上,慈善信托受托人还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专业能力:

一是慈善财产投资专业能力。对于慈善支出资金来源于投资收益的永续型慈善信托中,慈善财产投资管理的专业能力直接决定了慈善支出的规模及慈善效果。对此,受托人应提高跨市场配置资产的专业能力,提高慈善财产增值能力。

二是慈善项目设计能力。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可以在慈善项目设计中充分运用金融工具来放大慈善效果,提高慈善活动持续性。

三是慈善资源整合能力。受托人应有效组织及整合政府机构、慈善组织、执行机构等各方资源,高效推进慈善项目开展。

信托公司该怎么做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虽然《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赋予了民政部门、银保监会对慈善信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但现实中民政部门和银保监会受制于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原因,难以对慈善信托的运行进行有效的过程监督。

“未来应积极探索对慈善信托的运行进行过程监督的体制机制。”中信信托方面表示。

国外实践表明,信托监察人制度是对慈善信托中缺乏制衡受托人力量的一种有效手段,是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确保慈善信托公开、透明、可信的重要制度设计。《慈善法》弱化信托监察人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的信任。

中信信托方面建议,未来,在立法层面,应高度重视信托监察人制度的作用,并对信托监察人的职权与责任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层面,慈善受托人尤其是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应当深刻认识信托监察人制度的价值,主动在慈善信托中设置监察人,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条件。

此外,记者了解到,不同信托公司对慈善信托的披露标准差异较大。有的公司披露相当充分,将慈善信托资金的最终使用明细、捐赠票据和资金划转凭证均予公示;但有的信托公司仅笼统披露将信托资金捐赠给了某某基金会,对资金最终用途语焉不详。

有信托行业观察人士指出,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赢得公众信任,树立慈善信托的良好形象。未来,相关部门应当就慈善信托信息披露的底线标准做出明确规定,统一行业标准,以维护委托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