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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来自对普通消费者保护原理的借鉴,也是在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时,对弱势方给予倾斜性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集中体现,达到实质性的平等保护。信托法确立的信义义务是金融案件审理中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工具。
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2012年成立,银保监会与证监会也设有消保部门。2023年在原银保监会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人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证监会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金管总局,消保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施行,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十一项工作机制,包括着眼事前预防的消保审查机制,规范销售过程的可回溯管理机制,约束合作行为的合作机构管控机制,妥善解决纠纷的投诉处理机制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的考核机制、审计机制和内部培训机制,还有适当性管理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客户信息保护机制。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与金融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八项权益,为便于理解记忆,我们为每项权益配上典型的应用场景。
(一)知情权:虚假宣传别信,风险提示看清
(二)自主选择权:避免强买强卖,充分比较挑选
(三)公平交易权:定价合理很重要,公平交易是正道
(四)财产安全权:挪用侵占是红线,资金安全记心间
(五)依法求偿权:合理投诉效率高,依法维权有成效
(六)受教育权:金融素养是块宝,教育宣传效果好
(七)受尊重权:差别对待惹人恼,便民尊重不可少
(八)信息安全权:个人资料不外传,信息安全护平安